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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16)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林静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知初字第343号、第344号、第345号、第346号、第347号、第348号、第349号、第350号、第351号、第352号、第353号、第354号、第355号、第356号、第357号、第358号、第359号、第360号、第361号、第362号、第363号、第364号、第365号、第366号、第367号、第368号、第369号、第370号、第371号、第372号、第373号、第374号、第375号、第376号、第377号、第378号、第379号、第380号、第381号、第382号、第383号、第384号、第385号、第386号、第387号、第388号、第389号、第390号、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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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70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静珍,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保税区大碶紫郡量贩娱乐会所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十九案按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广秀人民陪审员:张善朝人民陪审员:沃小飞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