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70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贺孝旺,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十九案按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邱小波人民陪审员:张善朝人民陪审员:沃小飞
代书记员:张晓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