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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2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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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四道街**iv> 法定代表人陈守权。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市书城中心城v>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合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各175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25元,各收取87元,合计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严伟晖人民陪审员:罗祝红人民陪审员:曾鲁

书记员:郑丹洁(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