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许贵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路飞亚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贵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蔡虎,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贵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贵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立雄人民陪审员:李宏新人民陪审员:韩光明

书记员:刘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