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法定代表人韩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被告力天无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世骄阳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家,N次方》(以下简称《家》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力天无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安智网(网址:www.anzhi.com)上提供《家》剧的下载服务,给盛世骄阳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天无限公司赔偿盛世骄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被告力天无限公司辩称,对《家》剧的权属表示认可;盛世骄阳公司证明侵权的公证书录像文件中显示“屏幕录像专家未注册”,可见公证书采用盗版软件制作,降低了公证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公证书真实性不认可;力天无限公司所经营的安智论坛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涉案电视剧由网友提供的链接,存储、下载地址均为“电影天堂”(网址:www.dy2018.com),力天无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视剧没有下载量,没有给盛世骄阳公司造成损失;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中的律师费没有代理合同对发票予以佐证,不认可关联性。综上,请求驳回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有关《家》剧权属情况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家》剧光盘片尾载明该剧独家网络发行单位为盛世骄阳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为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源公司)、陕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金英马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股份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鑫宝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投资公司)、金英马股份公司。该剧2011年1月13日的(京)剧审字(2011)第00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该剧制作机构为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有限公司),合作机构为鑫宝源公司。文化投资公司、鑫宝源公司和中视公司先后出具《授权书》,将《家》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及转授权独家授权给金英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该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至版权保护期届满。2011年2月28日,金英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家》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权给金英马股份公司。2011年3月11日,金英马股份公司将《家》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权给盛世骄阳公司,授权期限自2011年3月11日至2016年5月25日,上线期限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二、有关安智网上《家》剧的传播情况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宜兴市公证处经盛世骄阳公司申请,对安智网上传播《家》剧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2)锡宜证经内字第70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007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安智论坛”,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一个结果,进入安智论坛首页,其所对应的网页网址为:bbs.anzhi.com,其中首页的安智Android资源分享中有音乐、图片、游戏、视频、软件、电子书等版块;点击安智Android资源分享中的Android安卓视频/电影,进入视频/电影论坛页面,该版块以影视作品为主题,有在线视频、搞笑视频、电影、纪录片、连续剧、动漫等分类,其中部分帖子后标有“火”的字样或赞的符号,论坛上方的版规内容包括“本区为多媒体资源分享[视频/电影区],以分享影视资源为主”、“发布资源前请先使用搜索功能搜索下该资源是否有人发过,以免资源重复,发现重复贴后做关闭或删除处理……从2012年11月22日起发布重复版本均删除”、“尽量少发在线视频,以电影资源为主,有的在线视频不再进行警告,直接删除”等,规范发帖部分明确“发布电影要有电影海报、电影详细介绍、电影截图或剧照、电影下载地址或者种子地址”;输入用户名和相应密码,以用户身份登录安智论坛;点击“连续剧”,在连续剧版块的第3页中有一标题为“(2011大陆热播好评电视剧]家的N次方[30集全集][迅雷下载]”的帖子,显示作者为“yyzylm”,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回复数量为39,查看次数为1359;点击“(2011大陆热播好评电视剧]家的N次方[30集全集][迅雷下载]”链接,进入的页面中显示有《家》剧的海报、剧名、出品时间、导演、编剧、主演、集数等信息以及剧情概述,并在下方附有下载地址“[国产][家,N次方][国语30集][DVD-RMVB].rar”;鼠标移至上述下载地址,显示“下载次数107,2011-7-1219:48上传,下载积分:金币-1元”;点击上述下载地址,出现页面显示“您是要打开还是保存来自attachments.goapk.com的[国产][家,N次方][国语30集][DVD-RMVB]”,点击“保存”,对相应的迅雷BT种子文件进行保存;在迅雷下载工具的新建BT任务中添加上述保存的种子文件,在文件名中显示“[电影天堂-www.dy2018.com][家,n次方01][d-vb].rmvb”、“[电影天堂-www.dy2018.com][家,n次方01][d-vb].rmvb”等内容;对《家》剧的1、8、15、22、30集进行下载,下载内容为相应集数的完整内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anzhi.com的主办单位为力天无限公司;以上录像过程屏幕上均显示“屏幕录像专家未注册”。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三.其他情况庭审过程中,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goapk.com的首页网址为www.anzhi.com,网站名称为安智网。盛世骄阳公司认可其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为证明诉讼支出,盛世骄阳公司另提交了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和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光盘、《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发票等为证,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鉴于《家》剧片尾载明该片由盛世骄阳公司独家网络发行;且相关授权亦表明盛世骄阳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家》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院认定盛世骄阳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家》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本案中向力天无限公司主张权利。力天无限公司所辩称的7007号公证书中所使用的“屏幕录像专家未注册”不足以否认该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7007号公证书,力天无限公司并非通过安智网向用户直接提供《家》剧下载任务,而是用户通过使用BT软件根据BT种子文件的指引对《家》剧进行下载,力天无限公司并未构成对《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力天无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外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家》剧下载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故本院认为案外第三方网站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力天无限公司是否对侵犯《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共同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安智网上设置有专门的视频/电影论坛影视版块,该论坛中的内容与影视作品直接相关,版规中明确“以分享影视资源为主”;且力天无限公司又在该论坛中对影视作品进一步作了电影、纪录片、连续剧、动漫等分类设置。因此,力天无限公司应是知道网友上传的内容以影视剧为主,力天无限公司的一系列行为既便于用户根据相应的栏目设置传播电影下载地址或电影BT种子文件等资源,又便于其他网络用户搜寻并下载相关影视剧。力天无限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其用户发布的帖子内容施以合理的注意,并进行适当的管理。特别对于此类专门的影视论坛,其更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明显涉及侵权的内容及时采取移除、屏蔽等措施,尽量避免侵权范围的扩大和结果的加重,而不是在长时间内放任不管。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首先,含有《家》剧BT种子文件下载的帖子上传时间显示为2011年7月12日,涉案帖子的存续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其次,涉案帖子位于视频/电影论坛中的“连续剧”版块前三页中,标题直接载明了连续剧的名称“家的N次方”,并在标题中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了评价,即“2011大陆热播好评电视剧”,强调了电视剧的热播度与好评度;第三,帖子内容除对《家》剧进行了介绍外,还附有BT种子文件下载的地址,点击链接即可下载《家》剧的BT种子文件;综上,无论从帖子的存续时间还是从帖子在论坛中所处的位置及帖子的标题和内容看,力天无限公司对帖子的存在及其指向的是《家》剧视频文件的事实是明知应知的。而面对不明真实身份的互联网用户将《家》剧这样具有明确权利人、制作成本较大的影视作品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的现象,力天无限公司只要依照当前市场状况和基本常理即应判断出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在此情况下,力天无限公司并未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放任上述帖子在论坛中持续传播。尽管侵权视频文件并非存储在安智网的服务器上,但力天无限公司对于明显指向侵权文件的帖子所采取的视而不见乃至鼓励、提倡的方式,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如不依法加以规制,则极有可能导致网站经营者为获得点击量和广告收益而怠于履行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放任网站中明显与侵权紧密关联的内容大量存在,甚至鼓励、提倡用户发布相关信息,从而为直接侵权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增加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因此,本院认定力天无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文件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扩大了侵权损害后果,在主观上亦具有明显的过错,已构成对《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在其帮助行为和相应过错的范围内与直接侵权者连带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盛世骄阳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力天无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家》剧的影响力,结合力天无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盛世骄阳公司为本案所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力天无限公司予以负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一万四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代理审判员:陈敏人民陪审员:董福利
书记员:刘君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