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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03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2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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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裁。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朱刘飞,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文,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共计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王捷代理审判员:魏梅人民陪审员:王希乔

书记员:关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