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锦铭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旭东。委托代理人高磊,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兴、何晓莲,均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铭视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捷人民陪审员:王希乔人民陪审员:叶国璜
书记员:何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