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领华畅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廖海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郑龙,均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领华畅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捷人民陪审员:王希乔人民陪审员:叶国璜
书记员:何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