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占四。被告白金峰。
原告薛占四诉被告白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占四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白金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海涛
书记员: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