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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施晓与郭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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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晓,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与被告郭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于2013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晓撤回起诉。诉讼费6083元减半收取30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