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晓,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与被告郭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于2013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晓撤回起诉。诉讼费6083元减半收取30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