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德统,男,194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卫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明途,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统与被告王广、韩卫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广、韩卫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起纠纷属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且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南京市玄武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白下区或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被告王广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玄武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广、韩卫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广、韩卫清负担。
审判员:石萍
见习书记员:许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