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水南,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永财,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根英,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漕宝路****。第三人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水南与被告顾永财、刘根英、第三人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顾水南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根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水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根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辉
书记员:张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