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志威。委托代理人杨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被告上海强劲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被告林水雄,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据与强劲产业公司签订于2012年3月6日的《合作经营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若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协议上甲方为原告,原告与强劲产业公司在该协议上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与法不悖,而原告住所地在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卫凌云代理审判员:樊海英人民陪审员:张蓓莉
书记员:胡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