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男,1966年6月7日生,水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丹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蒙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马丹虹
引用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第五十三条、《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