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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殷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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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上述2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王某某退赔未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建军

书记员:邱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