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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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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手段、后果和本案财物追缴情况,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邱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