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甲。法定代理人程某乙。被告龚某。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龚某、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某乙负担。
审判员:沈华林
书记员:吝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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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甲。法定代理人程某乙。被告龚某。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龚某、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某乙负担。
审判员:沈华林
书记员:吝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