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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甲、张某乙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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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某乙,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海彬

书记员:陈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