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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敬业、刘晓瑾、李翠民与刘朝海、李改英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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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翠敏,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敬业,男,2007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告:刘晓瑾,女,2008年9月22日生,汉族。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翠敏,系二原告之母。被告:刘朝海,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改英,女,1952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敏等诉被告刘朝海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敏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敏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翠敏、刘敬业、刘晓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刘伟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齐杰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