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刘明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智
书记员:房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高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刘明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智
书记员:房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