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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某某等与刘某某继承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磐民一初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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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刘明华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智

书记员:房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