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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鲍某某与鲍某某、鲍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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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行长,农民。被执行人鲍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鲍某某,女,行长,农民。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房屋过户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鲍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鲍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