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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毕金永与毕家增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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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某甲,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毕某乙,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国土资源局已协助本院为申请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