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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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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其英,女,193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维茂,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英与被执行人赵维茂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维茂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董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