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其英,女,193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维茂,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英与被执行人赵维茂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维茂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董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