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某乙,女,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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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某乙,女,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