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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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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某乙,女,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董树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