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友森,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友樑,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友森与被执行人李友樑继承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四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友森,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友樑,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友森与被执行人李友樑继承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四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