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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阿呷里布莫与连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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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阿呷里布莫,女。被执行人连伟,男。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