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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谷祖芹与被执行人谷祖威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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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祖芹,女,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谷祖威,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祖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0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迟浩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