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吉英。申请执行人戚晓菲。申请执行人戚艺锋。被执行人戚金中。被执行人戚金威。
上述当事人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戚金威所有的位于威海经技区海峰路宅库花园A区5号楼402室及被执行人戚金中所有的位于威海经技区海峰路宅库花园A区4号楼608室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