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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吉英、戚晓菲、戚艺锋与被执行人戚金中、戚金威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恢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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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吉英。申请执行人戚晓菲。申请执行人戚艺锋。被执行人戚金中。被执行人戚金威。

上述当事人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戚金威所有的位于威海经技区海峰路宅库花园A区5号楼402室及被执行人戚金中所有的位于威海经技区海峰路宅库花园A区4号楼608室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