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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二七法执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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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关于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其母亲于某(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有银行存款(含抚恤金)221793.34元未支取。根据本案执行依据,该存款中有申请人赵某甲应继承的2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3050元,共计21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继承人于某银行存款21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