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关于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其母亲于某(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有银行存款(含抚恤金)221793.34元未支取。根据本案执行依据,该存款中有申请人赵某甲应继承的2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3050元,共计21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继承人于某银行存款21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