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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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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返还遗产折价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20389.78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剩余1万元未能受偿。因履行时间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