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现经济困难,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0275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