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杰,男,生于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团结花园**。被执行人高宪,男,生于一九五四年三月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
高杰与高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涉及给付高杰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