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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于某甲、陈某甲等与赵某甲、李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孝法执字第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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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于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丙。法定代理人:张某丁。法定代理人:宋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第三人:任某。

本院在执行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于某乙、张某丙诉赵某甲、李某、赵某乙、赵某丙交通肇事一案中,因赵某甲、李某、赵某乙、赵某丙放弃继承赵李正遗产不能履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吕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人任某应赔付赵某甲、李某、赵某乙、赵某丙车损款7809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任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乙、于某乙、张某丙清偿债务33090.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王一斐审判员:段鸿鹏

书记员:张尔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