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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杜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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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申请执行人杜某乙,申请执行人杜某丙,申请执行人杜某丁,申请执行人胡某,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街居民。被执行人杜某戊,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胡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某戊银行存款4172.70元予以冻结、划拨,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方;现尚有案件款86755.30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10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