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海南省三亚市中国旅行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某乙,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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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海南省三亚市中国旅行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某乙,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