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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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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海南省三亚市中国旅行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某乙,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