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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高少奇与高宪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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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少奇,男,生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高宪,男,生于一九五四年三月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

高少奇与高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九千一百七十三元二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少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涉及给付高少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