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福贵,男,汉族,住址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张树香,女,汉族,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孔凡蓬,女,汉族,住址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8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孔凡蓬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孔凡蓬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薛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