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谭某甲。被执行人谭某乙。被执行人谭某丙。被执行人谭某丁。被执行人谭某戊。被执行人谭某己。
申请执行人徐某、谭某甲与被执行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谭某甲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