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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某甲诉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双执字第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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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甲,男,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被执行人潘某乙,男,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潘某丙,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潘某丁,女,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被执行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将楼房一处产权通过盘锦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确权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个人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晓峰审判员:王家和审判员:王光

书记员:李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