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申请人:罗某甲(系申请人朱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罗某甲之母),女。被执行人:罗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0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