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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眱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碑执字第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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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某。申请人:罗某甲(系申请人朱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罗某甲之母),女。被执行人:罗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0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