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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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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被执行人冯某丙。

关于冯某甲申请执行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冯某乙向其支付补偿款70351.1元,冯某丙向其支付补偿款694.75元。经查,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于2012年12月18日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