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冯某乙。被执行人冯某丙。
关于冯某甲申请执行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冯某乙向其支付补偿款70351.1元,冯某丙向其支付补偿款694.75元。经查,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于2012年12月18日将案件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