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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袁清珍与被执行人胡友莲、袁伟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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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袁某乙。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对坐落于武昌区柳村8号被拆迁房屋享有85平方米的份额,该房屋被拆迁后,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对湖北副礼投资有限公司还建给被执行人胡某、袁某乙的房屋享有85平方米的份额。由于被执行人胡某、袁某乙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黎静、王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胡某、袁某乙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对湖北副礼投资有限公司还建给被执行人胡某、袁某乙的房屋享有85平方米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