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XX,女。申请执行人廖XX,女。被执行人陈XX,女。
申请执行人廖XX、廖XX与被执行人陈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XX、廖XX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作备案处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XX现已将标的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陈胜龙审判员:秦先忠
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