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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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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继承的房屋已自行过户申请人名下,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乳冯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乳冯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言青

书记员:于德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