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继承的房屋已自行过户申请人名下,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乳冯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乳冯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言青
书记员:于德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