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某甲。被执行人陶某乙。被执行人陶某丙。被执行人陶某丁。被执行人陶某戊。
本院在执行陶某甲与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陶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调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