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王某甲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冯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