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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5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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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蔡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