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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马某与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乳执字第14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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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王庆河

书记员:王书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