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王庆河
书记员:王书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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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于某。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刘言青审判员:王庆河
书记员:王书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