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兰某甲被执行人兰某乙被执行人兰某丙被执行人兰某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甲与被执行人兰某乙、兰某丙、兰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兰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兰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