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传波,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乳山市卓凡装饰材料店,住乳山市银滩富绅海苑小区5-3号。经营者董波。
查封被执行人董波名下的鲁K×××××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爱国
书记员:姜安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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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陶传波,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乳山市卓凡装饰材料店,住乳山市银滩富绅海苑小区5-3号。经营者董波。
查封被执行人董波名下的鲁K×××××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爱国
书记员:姜安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